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