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长制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河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协助本级总河长、河长对下级总河长、河长和本级责任部门履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督察和考核。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