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各级总河长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负总责,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

乡级以上河长负责组织责任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职情况。

村级河长负责河道巡查,发现并劝阻破坏河道的行为,并向上级河长报告。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