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河长制第三十七条有效本市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乡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市、县、乡、村行政区域内各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各级总河长、河长的设立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