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及活动开展时,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涉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