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堤防、护堤地以外)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弃置砂石、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种植、养殖、水上旅游(运动)、餐饮服务、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报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