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沿河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工程建设,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