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沿河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工程建设,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