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水量水质监测情况,制定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并组织调水补水。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再生水利用的相关规定,将再生水纳入河道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