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淤积情况,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河道清淤疏浚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