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河道的治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市、县规定的防洪、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满足河道基本功能,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