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防洪、河道采砂与整治、水域岸线保护利用等河道专业规划,统筹考虑水利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服从流域防洪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河道防洪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域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