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河道管理实行名录制度。

市、县级河道名录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拟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日常管护单位等内容。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