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工作。

自治州、县(市)文山三七产业发展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具体工作。

自治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