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文山三七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优化的原则。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自治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州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山三七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