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山三七种植、加工、经营、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文山三七用于食品、药品、保健品和日化产品等加工、经营,应当同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