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批发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对被污染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八项规定,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文山三七及其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规格、等级与标注或者说明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