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文山三七产业发展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