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生产、销售文山三七及其产品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销售下列文山三七及其产品:

(一)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超标的;

(二)发生腐烂、霉变、病斑、异味等情况的;

(三)使用滑石粉、石蜡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对文山三七进行打磨抛光的;

(四)使用有毒有害或者会产生污染的物质,对文山三七进行整形干燥的;

(五)在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

(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或者其他制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八)规格、等级与标注或者说明不符的;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质量安全标准的。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