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在生产销售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过程中,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禁止下列行为:(一)以非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冒充文山三七及其产品;(二)皂苷含量等理化指标达不到《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冒充文山三七销售;(三)粘接、掺假;(四)掺杂或者使用泥土、色素染色等方式以次充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