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生产销售文山三七及其产品过程中,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非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冒充文山三七及其产品;

(二)皂苷含量等理化指标达不到《文山三七》国家标准,冒充文山三七销售;

(三)粘接、掺假;

(四)掺杂或者使用泥土、色素染色等方式以次充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