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三七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应当按照符合《文山三七》国家标准的工艺流程进行清洗、修剪、分级、干燥、检测、包装和贮存。包装物上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重量、生产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批号、产品标准号等。鼓励获准使用“三标”或者其他认证标志的文山三七及其产品在包装物上使用标志。禁止冒用、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三标”或者其他认证标志。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