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五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学、艺术、电影、电视、新闻、广播等文化事业。加强对文化馆(站、室)的建设和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活跃城乡文化生活。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扶持群众文艺团体,培养文艺人才,鼓励文艺创作,对有贡献的文艺人才,给予表彰奖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工作。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