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由自治县优先开发利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其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和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