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第五十一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自治州内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小学,应当推行双语或者双文教学。普通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民族班可以开设民族语文课程。自治州的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时,对自治州的傣族、景颇族、阿昌族、傈僳族、德昂族考生应当适当放宽录取条件。采取发放助学金、奖学金或减免学费等特殊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