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资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的,必须作出规划,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