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水资源,实行流域和区域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河流湖泊管理与水土保持工作,有计划地整治河道,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洪涝灾害。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合资、独资、股份等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已建成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可以拍卖、承包、租赁、转让。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4月2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