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水资源,实行流域和区域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的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河流湖泊管理与水土保持工作,有计划地整治河道,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洪涝灾害。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合资、独资、股份等形式开发利用水资源。已建成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可以拍卖、承包、租赁、转让。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