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扬尘污染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