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