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