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