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