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