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畜禽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畜禽屠宰活动有关的畜禽、畜禽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