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已经不具备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