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已经不具备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资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