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运输畜禽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畜禽产品具有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

(二)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三)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冷藏车或者保温车;

(四)畜类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五)畜类分割产品和禽类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运输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敞运,防止肉品污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