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定点屠宰第二十五条有效运输畜禽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畜禽产品具有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检疫、检验标志;(二)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三)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禽产品应当使用专用的冷藏车或者保温车;(四)畜类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五)畜类分割产品和禽类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运输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畜禽产品,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敞运,防止肉品污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