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畜禽定点屠宰厂、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