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定点屠宰第二十二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检疫、检验出的病害畜禽及其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无害化处理的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