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章 定点屠宰第二十一条有效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标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