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屠宰的畜禽产品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应当加盖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出具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专用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