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综合执法监督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类免疫的管理和疫病的防治。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狂犬病处置规范化门诊建设,做好被犬伤患者的诊治和疫苗接种,并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