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综合执法监督、市政、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