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