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犬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