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