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涂改、伪造、转让、买卖《犬只准养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