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携犬人应当持有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在本市限养区内饲养6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