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证明信息。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