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者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物业、保安、环境卫生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