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网络电信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级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隐私;(三)拨打骚扰电话,发送骚扰短信;(四)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