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旅游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二)采挖景区植物,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三)伤害或者违规投喂动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