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三十条有效在社区生活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二)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三)违反规定装修作业或者室内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四)在公共区域内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五)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