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一)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五)从车辆中向外抛物;(六)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